來源: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
日期:2025-09-26
按照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》(2025年第7號,以下簡稱7號公告)第一條規定,自2025年9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起,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(以下簡稱納稅人)可以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。上述所稱“自2025年9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起”,是指納稅人自2025年9月起,若符合7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條件,即可以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。
以上回復作為國家稅收政策宣傳,內容僅供參考,具體情況應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為準!